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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药秘[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药秘〔2012〕5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局:

  

  去年9月1日以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61号文件精神,中心卫生院执行《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为解决基层群众看病用药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管理不力,存在一些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和使用不规范,擅自扩大用药范围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使用和管理,经请示省医改领导小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增配药品使用目录。中心卫生院从新农合和医保目录中合理遴选增配药品作为本院增配药品使用目录。每个中心卫生院选择的药品品规(具体到生产厂家)不得超过20个。县级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县为单位,统一辖区内所有中心卫生院的增配药品使用目录。

  

  二、规范增配药品使用目录遴选。中心卫生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特色优势专科以及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药事委员会研究讨论,科学合理选择增配药品,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于2月18日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增配药品目录勾选。县级卫生局要加强对中心卫生院遴选增配药品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三、严格实行增配药品网上采购。各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增配药品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采购价格应低于最高限价。

  

  四、实行通报查处制度。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时监控药品网上采购行为,不定期公示各地包括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使用信息,对采购量异常的进行预警,告知当地卫生部门,必要时采取停采措施,并在全省通报。对发现“带金”采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责成当地卫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规范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和增配药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中心卫生院要继续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增配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的规定。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按规定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不得采购使用增配药品。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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