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卫监督[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卫监督〔201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与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均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人,按照谁监管、谁报告的原则,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审核人由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卫生监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一般由卫生监督机构领导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九条  报告管理员实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制度 ,具体管理制度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卫生部、省卫生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单位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具体的填报规则依照《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