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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整治超速超员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将联合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肃整治超速违法行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对超过规定时速50%的,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0公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联合实行高速公路区间测速,根据进口、出口距离、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并在出口处依法处罚超速车辆。

  

  二、严肃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各省际长途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进出站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坚决杜绝超员客运车辆进出站。客运企业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肃整治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在进京路段行驶的重载货车,经过磅检测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以及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非法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标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超过12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肃整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身体过度疲劳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4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巡逻管控,并对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强制要求更换驾驶人或引导客运车辆进入服务区落地休息。

  

  五、奖励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举报。本市开通电话(122)、短信报警平台(12122),受理群众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122报警平台)负责接受举报,通知有管辖权的交管部门及时查处。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由有关交通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信息查实处罚违法行为后,将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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