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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禁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确保2012年全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现将已确定的建筑垃圾倾倒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废弃物,以及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执有交警支队颁发的通行证和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承运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倾倒在指定的地点。清运车辆必须加盖苫布,严禁“带泥上路”、“抛洒滴漏”、“乱倒偷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三、首批倾倒地点确定为九处废弃沙坑、土坑。1号坑为采凉山森林公园建设回填场,位于云州街与旧得大高速公路交叉口北侧;2号坑为南郊区水泊寺乡梓家村森林公园建设回填场,位于梓家村西北角;3号坑位于大同县周士庄镇周士庄村北侧,大同县砖瓦厂东北角;4号坑位于南郊区水泊寺乡艾庄村南侧;5号坑位于南郊区马军营乡上皇庄村西侧;6号坑位于南郊区马军营乡小石子村南侧;7号坑位于南郊区古店镇北宋庄村北侧;8号坑位于新荣区花园屯乡前井村西侧;9号坑位于新荣区花园屯乡花园屯村西侧。

  

  四、对违规作业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没有清运手续的车辆,一经发现,依法暂扣车辆,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交警、市容、环卫等执法队伍,要明确责任,依法行政,重点出击,严管重罚,加大对建筑垃圾违规清运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和监督检查。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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