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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严查重处,提高监管约束力。一是制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全年现场检查工作。将理赔管理不完善、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以及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将车险、农业保险等作为检查的重点领域;将市场份额较大、违规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风险较大的公司作为重点对象。二是继续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立案在上,检查在下”的办法,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与总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申报新产品及其开展的业务范围挂钩、与公司的机构批设等许可事项挂钩。三是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提高监管震慑力和有效性。 3.继续加强法人及高管监管。一是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经营预算、绩效考核等情况监测,并对问题公司进行监管质询及提示,加强窗口指导。二是完善向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长通报制度及列席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强化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与监督。三是完善高管任职前法规测试、谈话和外调制度,完善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制度及处罚信息披露制度等,督促切实履职尽责。四是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公司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以及风险管控水平挂钩,引导公司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五是完善与保监局会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防范风险力度,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一是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二是继续加大准备金充足性监督。健全准备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相关数据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确保偿付资金充足。三是不断加强分类监管。重点抓好cd类公司、业务规模前十位的公司、农险业务规模较大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四是加大再保险监管力度。出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规范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建立再保险合同信息监测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探索建立行业共保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共保业务风险;完善外资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监管,防范风险跨境传递。五是探索“逆周期”监管。指导保险公司结合实际开展压力测试、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摸清风险状况;研究平滑经营波动的制度和机制,妥善处置有关公司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四)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着力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1.稳步推进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将分步骤、分阶段,渐进推进、稳步实施。一是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二是推动行业协会完成车险协会条款、纯损失率以及折旧率的拟订工作。三是推动行业协会完成代位求偿机制、投保理赔告知制度、纠纷处理机制等相关基础配套工作。四是下发文件,全面部署实施车险改革工作,确定进度安排,明确各方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五是督促公司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新老产品更换以及系统的调整,确保改革平稳运行。六是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稳步推进销售模式的改革创新。引导和鼓励财产保险市场主体加强对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进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发展。 3.改进财产保险产品监管。研究建立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制度。 (五)切实推动重点领域业务规范发展,着力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加强协调推动力度,不断拓宽行业发展的空间和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和能力。 责任险方面,一是继续扩大相关领域的试点范围,与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推动试点、扩大范围;二是制定工作机制,提升责任保险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农业保险方面,一是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二是抓好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控;三是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推进农业保险在设施农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在重点险种、重点区域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五是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体系;六是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险健康发展。 交强险方面,不断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为交强险健康发展争取政策环境。 巨灾保险方面,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和推动巨灾风险体制建设,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争取国家在立法保障、财政税收政策、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保险业的渗透度和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