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24
【实施时间】 2012-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渔【2012】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单位:

  

  为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水产养殖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将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2月24日

  


  
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任务

  2012年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和链球菌病(罗非鱼)进行年度监测,分别计划采样900个、885个、400个、400个和400个(具体内容见附件1~5)。

  

  二、职责分工

  

  (一)我部负责制定《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协调有法定资质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参与检测工作,并保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上报情况。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负责本省(区、市)监测计划任务的组织实施。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下同)制定监测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承担任务的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相关标准,对各地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及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反馈送检单位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水生动物立即纳入监测范围主动监测,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定监测方案并协调好实验室检测工作。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采样点和拟送检的检测实验室、送检数量和时间段,于3月10日前将监测方案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各地监测方案组织协调送检单位和检测实验室的送检衔接工作,3月底前按疫病种类分别制定2012年送检工作衔接方案,明确各地送检的实验室名称、送检数量、送检时间段,下发各地执行。

  

  (二)积极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养殖渔民实施科学的疫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违法用药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检测实验室一旦发现阳性结果,应及时确诊,并将确诊结果立即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送检单位;送检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及时上报情况和妥善处理。

  

  (三)及时报告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监测结果。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本计划附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季度监测结果,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对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单位,调减或取消其2013年度监测任务。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正式报我部渔业局并抄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3年1月15日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全国水生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分析结果报我部渔业局。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已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请将监测结果一并上报。

  

  四、结果处理

  

  我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发布疫情信息,并向各省通报情况,采取相关措施。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按本计划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检疫与病害防治处 胡红浪

  

  联系电话:010-59195285。

  

  附件:1.鲤春病毒血症(svc)监测计划

  

  2.白斑综合征(wss)监测计划

  

  3.刺激隐核虫病监测计划

  

  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监测计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