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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2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批准号、获证年份号、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的英文缩写、顺序号、认证属性、服务类别和子证书号构成,格式如下: 格式(略) 4.2.3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子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和序号,如-1(-2,-3,⋯)。 4.2.4 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机构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4.2.5 再认证完成后换发证书,按4.2.2规定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第一次再认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为“r2”,依此类推。 4.2.6 撤销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它用。 4.2.7认证证书上的认证机构名称应与相应的认证机构批准书上的名称一致。 4.3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认证结果的控制 认证机构应采取授权使用标识的方式来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结果的宣传和使用中采用本规则确定的认证依据,同时注明通过认证的服务类别和认证证书编号。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或撤销后,应收回相应的授权。 不应授权获证组织在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或以表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上述标识。 5 对获证组织的信息通报要求及响应 5.1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业务、地点、组织机构变化等情况的信息(及时通报); (2)顾客投诉的相关信息(每三个月通报一次); (3)组织的体系文件、服务目录信息的变化; (4)有严重信息技术服务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 (5)其他重要信息。(视情况) 5.2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以及收集到的相关公共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在发生重大客户投诉等严重情况时,认证机构需立即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