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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22
【实施时间】 201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增加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增加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25号)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2011〕第100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 〔2011〕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你公司新增加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场所。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12号、国核安证字z(10)20号)活动场所增加“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123号”。

  

  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在新增活动场所首次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时,须报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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