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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提取。 上述所取份样粒度比例应符合取样间隔或取样部位的粒度比例要求,所得大样的粒度比例应与整批货物的粒度分布要求大体相符。 在实际取样操作中,可按货物实际转运情况,择优选择取样方法。取样方法应按均匀性、代表性、准确性要求,使所取得的样品偏差最小化。 4.取样要求。 理货机构会同托运人在堆场或装卸现场对拟装船货物分批取样,严格执行取样操作程序及要求,并做好相关取样记录。 理货机构、托运人和堆场经营人均应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 为保证取样客观、真实和准确,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三)制样。 1.制样工具。 制样工具包括:(1)颚式破碎机;(2)对辊破碎机;(3)圆盘粉碎机;(4)密封式振荡研磨机;(5)三头研磨机(附玛瑙研钵);(6)二分器;(7)份样铲及挡板;(8)钢板;(9)盛样容器;(10)干燥箱(能调节温度,使箱内任一点的温度在设定温度士5℃之间);(11)不锈金属十字分样板;(12)分样筛(22.4mm×22.4mm、lomm×lomm,immxlmm、180,um筛);(13)其他。 2.试样量。 (1)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的试样量。 ①采用“流盘试验法”检测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时,一般需要按照本操作指南规定的取样、制样方法制备好的试样至少三份,每份5-6公斤。 ②采用“插入度试验法”检测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时,一般需要按照本操作指南规定的取样、制样方法制备好的试样至少三份,每份30-40公斤。 ③采用“葡式/樊式试验法”检测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时,一般需要按照本操作指南规定的取样、制样方法制备好的试样至少三份,每份60-70公斤。 当货物颗粒大于各试验方法允许的最大粒径较多时,视情况相应增加试样量。 (2)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的试样量。 每个水分试样的最小重量如下表所示:
3.制样方法。 制样方法按《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gb2007. 2-87)规定执行。 (四)送检。 1.样品容器和标签。 (1)送检的样品应装入不吸水、密封容器内,并附以标签。 (2)标签上注明以下内容: ①编号;②货物名、等级、产地;③批量或取样单元量;④样品种类(如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样品、含水率检测样品等);⑤船名或车号;⑥取样、制样人员;⑦取样、制样地点、日期和天气;⑧其他。 2.送交样品。 理货机构应将粘贴标签的样品及时送交检测机构检测。理货机构应保留一份送检样品。送检样品应保留到货物安全运抵目的 港并卸船完毕为止。 理货机构的送样人员与检测机构的接样人员均应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五)相关记录。 货物取样记录单(见附件2);货物制样记录单(见附件3);货物样品送检单(见附件4)。 五、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操作程序及要求 (一)检查和监测范围。 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范围包括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形态的现场检查和监测,并出具检查和监测记录单等。 (二)检查和监测标准。 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标准;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原始资料。 (三)检查和监测方法。 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方法按照《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 638号)(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附件2《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执行。 (四)检查和监测程序。 根据托运人的委托和提供的货物原始资料,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货物形态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 如原船货物形态无变化,经检测机构、理货机构、托运人和内贸承运方在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记录单上均签字后,方可过驳作业;如原船货物形态有变化,由理货机构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取样并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货物含水率检测。 (五)相关记录。 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记录单(见附件5)。 六、货物监装操作程序及要求 (一)监装范围。 货物装船过程监装范围包括现场货物含水率检查及监测、检测结果汇总和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业务等。 (二)监装标准。 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