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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并注销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沈鼓核电发〔2011〕28号)、《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沈鼓核电发〔2011〕29号)和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销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沈透平发〔2011〕8号)、《关于申请注销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沈透平发〔2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核级泵专业化生产能力,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核级泵的设计、制造从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转入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许可证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同时,鉴于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将于2012年12月到期,我局对其在上一持证周期内的活动情况也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继承了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核级泵的设计、制造能力和条件,决定向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01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02号),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同时注销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7)10号和国核安证字z(07)21号),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2.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2)0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昌 单位住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认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附表: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附件二: 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2)02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昌 单位住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认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