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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颁布时间】 2012-02-28
【实施时间】 201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二、将《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带范围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报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将《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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