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颁布时间】 2012-02-27
【实施时间】 201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绿化美化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0.整治后的老旧小区绿地应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开展养护工作,养护质量应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

  11.严禁擅自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管护单位发现有此类问题,应及时制止,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依据《实施意见》,环境整治绿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区(县)筹集落实。绿化整治投资标准为120-160元/米,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为6元/米·年。

  (二)技术保障

  市园林绿化局商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小区公共设施综合整治组研究制定老旧小区绿化美化工作指导意见;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联合建立老旧小区整治绿化美化专家组,对工作中疑难技术问题给予支持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作为区(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要加强与牵头单位的沟通,实行部门协同,实现综合整治。在用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小区停车、道路与绿化用地,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既保证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绿量不减少,又兼顾出行、停车等多方需求。

  (二)完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居住区绿化整治方案审核、检查指导、专业服务、绿化管理人员培训以及验收等工作。按照纵到底、横到边的原则,完善市、区(县)、街乡三级管理体制,推行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街、乡绿委会的职责,运用绿委会和街、乡的综合管理优势及手段,以社区为单位,做好老旧小区绿化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护老旧小区绿化成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居住区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力度,充分保护居住区现有绿化成果,保证居民的绿色权益不受侵犯。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