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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2-26
【实施时间】 201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理论和方法、房屋抗震加固、抗震结构改造等施工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新型农村建筑工匠,组建一批能够满足农村建房需求的抗震民居建筑队伍。要积极引导经过抗震技术培训和取得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五)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更新农民群众建房观念,增强农民群众对农居工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群众建设农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让群众愿意听宣传、愿意受教育,接受新观念,推进农居工程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六)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县(市、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地都市村庄改造、移民搬迁、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或村,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抗震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七)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与开发建设地震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农村民居特点和建房习惯,开展农村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价、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写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导则,编印一批经济适用、符合农民建房习惯的抗震民居图集,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

  四、推进农居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特别是针对在城市扩展过程中的都市村庄,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地震、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优先安排都市村庄的农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建房,建设、规划部门对新村规划或施工图纸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优先批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都市村庄的农民集体建设抗震民居。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一定的农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村镇规划、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救灾扶贫和阳光工程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资金渠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社会各阶层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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