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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经研究,现就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渔业油价补助政策 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政策,按《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海渔发〔2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准确把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对违反渔业法规渔船的油补扣减规定。 二、关于对违反渔业法规渔船的油补扣减 1.对2011年度违反渔业法规从事生产的,统一按《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执行。 2.对2011年度违反渔业法规,已被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包括结案和尚未结案案件),由各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如实上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汇总后,于2012年2月25日前统一通报给相应的渔船所属地的渔业主管局。 3.对已经按“一般程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渔船,先予申报渔业油价补助,暂缓发放补助资金,待结案后对照相应的扣减政策再作处理。 三、关于渔业油价补助的申报 1.申请渔业油价补助,统一使用《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申请表》进行申报。其中“村(社、公司)、乡镇(街道)意见栏”的审核签名和盖章,视当地实际情况,以核实为原则,由当地渔业主管局自行决定。 2.对于买卖捕捞渔船,在2011年度内,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已经办结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尚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3.各市申报的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开展的渔船摸底调查核定的数据范围内,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并结合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数据进行再次清理,补充、完善相关数据。 四、关于用油量测算 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补助。 1.报废、拆解或新建的渔船,其补助资金按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累计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补助。 2.灯光敷网、蟹笼作业渔船的用油系数仍按2010年办法执行,其中灯光敷网渔船按围网渔船系数(0.492)、蟹笼渔船按刺网渔船系数(0.451)计算。 3.由于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动态管理系统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有关证书延迟发放的,补助用油测算的起始时间由各地酌情处理。 五、关于油价补助资金发放 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待财政部门统一核算或清算,以及农业部对有关情况审核同意后核发,争取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渔业主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政策的宣传,强化对有关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广大渔民群众的监督,严防虚报冒领和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