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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就业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价标准: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为92万元/亩;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为73万元/亩。

  

  三、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划拨土地的,依据项目用地位置和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为综合价的100%。

  

  (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经营性科教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为综合价的90%,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科教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为综合价的100%。

  

  (三)供电、供水、邮政等公共设施用地为综合价的80%。

  

  (四)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为综合价的75%。

  

  (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用地为综合价的70%。

  

  (六)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铁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为综合价的60%;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为综合价的40%。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超过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成本收取价款。

  

  四、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取得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综合价和价款标准。

  

  五、本市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收取,适用本规定。市辖各县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并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日之前已开具《划拨土地缴款通知书》的,按通知书核定的标准计收。

  

  七、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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