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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告[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24
【实施时间】 2012-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接上页]


  (八)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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