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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2-1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

  (汕府〔2012〕12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森林防火区中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源管制区域为: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礐石风景区管理局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时间:

  (一)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后各三天)。

  (二)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后各三天)。

  (三)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由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高火险期。

  三、火源管制期间,进入管制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倡文明扫墓,禁止携带火源进入管制区域,禁止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进入管制区域的车辆应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禁止在管制区域内清理油污及其他易燃杂物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管制区域用火、玩火。

  四、管制区域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火源管制,严格检查。

  五、管制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管制区域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置防火警示标示牌。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防火检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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