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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相关税务分局在2012年5月31日前的试运行期间,要严格按《通知》附件1的要求命名数据文件和报送数据文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2个数据文件上传到市局ftp(public/货物劳务处/消费税/卷烟/核价信息)相应所属期下。 2.2012年6月1日起的第二阶段正式运行期的信息上传工作将根据总局的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