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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2]008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0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以下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年度工作方案,明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协调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工作行为,推行科学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公示制度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培训制度,科学管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确保顺利实施

  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资金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工作经费的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定期评估,提高工作质量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发扬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质量。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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