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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前三批“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美术品经营单位: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共评选出60家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近日,文化部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前3批“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推荐评选工作进行了布置。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就本市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复核与评选工作原则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以企业申报、公开审查、社会监督为工作原则,确保“诚信画廊”复核和评选工作过程的透明度及结果的公正性。

  

  二、复核对象和评选范围

  

  (一)复核对象:本市获得文化部前3批“中国诚信画廊”称号的10家画廊:圣菱画廊、奥塞画廊、上海大剧院画廊、东海堂画廊、海莱画廊、煌杰画廊、兰莉画廊、德加画廊、亦安画廊、海上山艺术中心。

  

  (二)评选范围:在本市文化管理部门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三、复核与评选标准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业绩良好,注册和备案手续齐全;无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有经纪代理的艺术家,每年举办2次以上展览活动;

  

  (三)有明确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公开承诺不销售、经纪、展览假冒他人名义的艺术品,并有相应的保真手段;

  

  (四)积极开展艺术普及,教育及艺术推广活动;

  

  (五)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参与画廊自律公约的制订和发起,并按照公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行业合作,联合抵制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复核和评选工作节点和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为企业自查和自荐阶段。原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应当围绕复核标准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撰写书面报告。有意参加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的企业,应当根据评选标准撰写自荐报告并填写《诚信画廊评选推荐表》(详见附件)。企业提供的自查和自荐材料内容应当符合实际、真实有效,不得提供夸大、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对原获得“诚信画廊”称号,放弃参加复核工作的企业,文化部将取消其“诚信画廊”称号。相关企业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复核企业自查报告、自荐企业自荐报告和《诚信画廊评选推荐表》报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

  

  (二)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初审阶段。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和自荐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经营地予以实地走访,提出复核和推荐的初审意见,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市文化管理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市级文化管理部门复审阶段。由市文化管理部门汇总区县上报的初审意见和推荐企业名单,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行业和有关部门意见,对参加复核和推荐企业的诚信经营状况予以核实和确认,提出是否保留“诚信画廊”称号的意见和拟推荐第四批“诚信画廊”名单,并于2012年4月30日报文化部审核。

  

  (四)文化部将于2012年4月30日后对各地上报的复核意见和推荐企业进行最终审核,对继续保留“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第四批拟授予“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名单予以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企业,文化部将授予“诚信画廊”称号并颁发证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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