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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高等学校2011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对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成人高校(含筹建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联合开展2011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6月30日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设立的各民办高校。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包括办学地址、办学场地(法人财产权的落实)、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办学规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举办者与出资人、党组织、决策机构、校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包括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执行、收费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对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是否按要求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及单独核算、是否按照政府扶持资金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情况、执行进度情况、有无挪用政府扶持资金的现象等; (六)其他法定事项。 三、检查方法 本次年度检查由学校自查与行政部门检查相结合,其中行政部门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检查流程与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至31日,各校在“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同时,各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学校年度自查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自查报告应根据上述检查内容详细介绍学校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各校在报送报告时应随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行政部门对各校分别进行实地检查; (三)2012年6月30日前,行政部门根据各校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的材料和实地检查情况,协商确定检查结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检查结果,在各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本次年度检查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逾期未参加或未通过检查的民办高校,将依法予以处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