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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明确房屋权属关系。古建老宅属直管公房的,实施主体可以以补偿安置方式,取得产权;也可以以标准租金租赁,取得使用权。要取得产权的,保护修缮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将直管公房权属转移到实施主体名下。实施主体凭立项批文、与产权人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公房管理部门的产权变更凭证等,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产权后,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由实施主体负责管理。要取得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继续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宗教房产的,按宗教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对古建老宅实施成片改造、整体整治。古建老宅实行先行修缮保护,凡属修缮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可继续保留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古建老宅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在规划批准范围内的按市场评估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以批准立项时间为时点、以该地块使用现状为依据。 (五)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无论是修缮前的房屋产权过户还是修缮后通过出让、拍卖形式的房屋产权过户,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契税参照普通住宅执行。 (六)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为加快推进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简化流程,建立提前介入、会办审批机制,提高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搬迁补偿安置已到位的古建老宅,市住建局要及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市国土局要为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古建老宅及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七)减免相关规费。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的建设规费除白蚁防治费、有线电视费和基础设施费等费用外,其余规费一律按先交后返的政策予以减免。 四、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负责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的推进、督促和协调。各实施主体要根据保护利用规划,制订古建老宅保护修缮的实施计划,明确保护修缮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时报送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方案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由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会规划、文物、住建、国土等部门会审通过后予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