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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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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房屋权属关系。古建老宅属直管公房的,实施主体可以以补偿安置方式,取得产权;也可以以标准租金租赁,取得使用权。要取得产权的,保护修缮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将直管公房权属转移到实施主体名下。实施主体凭立项批文、与产权人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公房管理部门的产权变更凭证等,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产权后,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由实施主体负责管理。要取得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继续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宗教房产的,按宗教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对古建老宅实施成片改造、整体整治。古建老宅实行先行修缮保护,凡属修缮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可继续保留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古建老宅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在规划批准范围内的按市场评估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以批准立项时间为时点、以该地块使用现状为依据。

  (五)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无论是修缮前的房屋产权过户还是修缮后通过出让、拍卖形式的房屋产权过户,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契税参照普通住宅执行。

  (六)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为加快推进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简化流程,建立提前介入、会办审批机制,提高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搬迁补偿安置已到位的古建老宅,市住建局要及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市国土局要为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古建老宅及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七)减免相关规费。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的建设规费除白蚁防治费、有线电视费和基础设施费等费用外,其余规费一律按先交后返的政策予以减免。

  四、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负责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的推进、督促和协调。各实施主体要根据保护利用规划,制订古建老宅保护修缮的实施计划,明确保护修缮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时报送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方案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由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会规划、文物、住建、国土等部门会审通过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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