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唐政通字[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2〕1号)


  

  当前,我市各林区草木干燥,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为全市2012年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级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森林封山防火区。

  

  六、在森林封山防火区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乡(镇)、村、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3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