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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12]6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4
【实施时间】 2012-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以来,已分三批确定了173个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单位。为了继续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更好地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贯彻落实,民政部决定启动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数量

  

  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范围为全国城市市辖区、县级市和县(以市辖区和县级市为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示范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不含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数量各1个。

  

  前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不在本次申报之列。

  

  二、基本标准

  

  (一)政府高度重视。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统筹规划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

  

  (二)服务政策到位。已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制定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服务网络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比较完善;养老机构数量和床位逐年增长;老年人得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医疗、文化娱乐等多方面服务。

  

  (四)服务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辖区三年内养老机构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服务队伍专业。建立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

  

  (六)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辖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中介组织,发挥为老服务作用。

  

  (七)群众广泛参与。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壮大志愿者队伍,志愿服务活动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八)工作开拓创新。政策创制成果显著;推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有创新;创造性地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先进典型不断涌现。

  

  三、申报程序

  

  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辖区、县级市和县民政局提出,市级民政局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并申报,民政部最后确定。

  

  计划单列市示范单位由各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并申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示范单位由兵团民政局单独审核并申报。

  

  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文字不超过2000字。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和示范活动的实施,确保示范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

  

  (二)各地要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将适时命名第四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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