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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2012年度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我们根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据此组织项目申报。 附件: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点击下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挥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2012年海洋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是在总结前两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强化整合、突出重点、优化项目”的原则,重点支持海洋能海上试验场的一期研建,解决潮流能发电装置实型机海上试验的技术难点,构建海洋能海上试验场的首个测试泊位及试验平台;加大海洋能发电装置示范力度,优先支持技术成熟度高、基础好的波浪能和潮流能发电装置进行示范应用,并对现有潮汐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扩大示范规模,提高发电能力,逐步实现可靠运行,形成初具规模的海洋能示范基地。 已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全额拨付预算经费的,本年度需按照附表四格式编制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请2012年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立项时已提交过的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第一部分 重点支持方向 一、海洋能电力系统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 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大海洋能发电装置示范力度,重点支持500千瓦波浪能独立电力系统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和1200千瓦潮流能并网电力系统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初步建成珠海大万山兆瓦级波浪能海岛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基地和舟山地区3兆瓦潮流能电力系统示范基地;对我国已建成的潮汐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建设,全面推动潮汐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一)波浪能独立电力系统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 1. 总体目标 整合优化海洋能专项资金已启动的波浪能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遴选成熟技术和优势项目单位,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加大示范力度、扩大示范规模,继续建设500千瓦波浪能海岛独立电力系统,将珠海大万山岛建成我国首个兆瓦级的波浪能海岛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基地,实现可靠示范运行。 2. 支持条件 (1)发电装置技术成熟度高、模型样机已完成海上试验并开始建造工程样机或实型机、海上施工安装和电站运行保障方案得到落实、示范效果明显。 (2)新上项目应在已实施的海洋能专项资金项目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示范应用规模,形成示范基地。 (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五年以上海洋能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 3. 技术要求 示范工程总装机容量不低于500千瓦,单机装机容量100千瓦,重点解决波浪能发电装置高效波能俘获、低成本模块化建造、智能化微网及海上施工安装的投放工艺等关键技术,实现波浪能到电能的高效转换和传递。 示范工程设计寿命不低于15年,年发电量不少于65万千瓦时。示范工程在50年一遇极端海况下可保证生存,年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少于4300小时,单机停运后一周之内可恢复供电,储能系统可提供不低于1500千瓦时的持续供电能力,系统转换效率不低于20%。 示范工程发电设备应维护方便、经济、工艺先进,配备系统运行状况监测装置和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示范工程应具有展示效果,包括发电设备发电量、电流、电压等系统运行状况参数的显示功能和电站建设运行过程及相关成果的影视资料、展板等。 示范工程应建立波浪能独立电力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操作规范。 4.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5. 资助方式 示范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给予补助。 6. 运行要求 示范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具备相关示范工程的建设经验,落实波浪能独立电力系统运行期间的维护管理措施及运营经费,具备对示范工程发电设备的投放、回收及海上运行维护的能力,可保障项目验收后示范工程的后续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