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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监察[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人口办监察〔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命名了一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继续促进“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人口监察〔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命名第二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8年以来,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申报标准

  

  示范单位标准参照《通知》要求,即组织领导好、三项公开好、评议整改好、热线服务好、维权效果好、纪律执行好、监督评估好。各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位居前五名(或优秀)。

  

  三、申报步骤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按照省级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 3月2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 3月26日-4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结果,命名“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标准进行。

  

  (三)要本着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态度,选择“阳光计生行动”工作扎实、有创新、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单位,认真审核,按时推荐上报。

  

  请各地人口计生委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

  

  联系人: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曾浩凛

  

  电 话:(010)62030770

  

  传 真:(010)62030838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名额

1

北京

2

2

天津

2

3

河北

12

4

山西

8

5

内蒙古

7

6

辽宁

7

7

吉林

4

8

黑龙江

9

9

上海

2

10

江苏

7

11

浙江

6

12

安徽

8

13

福建

6

14

江西

7

15

山东

10

16

河南

12

17

湖北

7

18

湖南

9

19

广东

9

20

广西

7

21

海南

2

22

重庆

3

23

四川

13

24

贵州

6

25

云南

9

26

陕西

8

27

甘肃

6

28

青海

3

29

宁夏

2

30

新疆

7

总计

200



  备注:以2012年2月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数量为基数,按7%的比例分配示范单位名额;不足2个名额的按2个名额计算。

  

  附件2: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受过

(省级以上奖励)

阳光计生行动开展情况

(要突出重点,文字精炼,字数在2000字以内)

 

 

 

 

 

 

 

 

省人口计生委意见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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