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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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