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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代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评分 第六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其他类型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化肥、农(兽)药、饲料类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主要指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在百分制计分制中得分80分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应不拖欠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等。 第七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65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销售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10分,满分30分。 2.生产基地。以企业向我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为准,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 15分,满分25分。 (1)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40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