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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1〕895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0.6898公顷,其中耕地13.948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24组、(新联)1组;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3、12组;元和街道胡巷村1~6、8、13组;姚祥村8、10~12组;玉成村8组;朱泾村1、2组、朱巷村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组0.6511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组0.2045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4组0.3967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新联)1组0.1706公顷; (五)相城区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3组0.1094公顷; (六)相城区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12组1.6116公顷,其中耕地0.0670公顷; (七)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1组5.0531公顷,其中耕地1.0908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2组2.3768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3组9.6281公顷,其中耕地3.0196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4组2.7776公顷,其中耕地0.1673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5组2.4771公顷,其中耕地1.9539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6组1.4700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8组0.1247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13组1.7220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8.1155公顷,其中耕地2.3134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0组8.2777公顷,其中耕地0.2924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1组5.6550公顷,其中耕地1.4518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2组4.2410公顷,其中耕地0.8421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0.0812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1组2.5423公顷,其中耕地1.200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2组0.1773公顷,其中耕地0.0091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7组2.8265公顷,其中耕地1.540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68768、69576672、65489434。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