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份要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总体规划及本通知要求,合理制定2012年度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地方相关支持政策。地方可结合地方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提高补助水平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施方案制定及财政资金安排要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规定的考核工作相结合,对考核确定的工作先进地区及优秀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三)各省份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研究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一旦发现“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回收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426 65197974(传真)

  

  市场建设司 010-85093704 85093703(传真)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