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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3月10日-3月18日的发行款于3月19日上缴,3月19日-3月23日的发行款于3月26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一期缴款账号:277-12401 第二期缴款账号:277-12402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机构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承销团成员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两期国债某个业务截止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承销团成员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报表统计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3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3月10日,3月16日,3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阎慧 邮箱地址:“cn=阎慧/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68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张宏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065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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