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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关注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禁渔期间特困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渔民禁渔期间的生活情况及诉求,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推动和落实各种帮扶救济措施。对争取到地方给予渔民的财政补贴或救济资金的,要继续延续,及早落实;仍未争取到的,渔业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充分利用禁渔期间的有利时机,认真开展渔民法律法规、知识技能、转产转业的培训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千方百计拓宽渔民的生活出路和就业渠道。对禁渔期间渔区发生的纠纷和矛盾,渔业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做到早准备、早反应、早处理,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各省(区)要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工作,在禁渔期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报珠渔办,由珠渔办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