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关系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源头性工作,管好、管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政府牵头、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与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完善部门职能工作运行机制

  市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联合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定目标和任务,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权责,加大房屋租赁联合执法力度,做好城乡房屋租赁的信息普查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有关手续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在办理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业务时,对租赁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受理和现场核验,符合《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对出租房屋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市规划、消防、地震等部门,要加大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危险、违章建筑、超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理。

  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对接,全力推进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

  三、建立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全市各级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周将《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分析、汇总后,逐级上报;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各类信息汇总、整合后,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户、人信息及时、准确。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以查处规避各种行政管理及偷逃税费等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加强对各类中介和物业公司违规代租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房屋中介交易秩序,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做好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工作。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联合执法的协作和配合,严格使用统一执法文书,规范联合执法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合法、规范、高效,推动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