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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认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六)请示报告程序。各级工商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争议纠纷,要积极介入,制定周密的处置工作预案。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来,并给予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物力、财力保障。 (二)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实际,根据自身职能情况,制定本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扎实、有效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开展。 (四)各局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 (五)各局要时时对本级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鼓励。 (六)各区(县、市)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应于每季未前将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数据汇总传送给市局法规处;应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汇总传送给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