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穗质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7
【实施时间】 2012-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质监〔2012〕1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类许可事项

  

  第一节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第二节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第三节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第四节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第三章  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

  

  第一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第二节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第三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第四章  附则

  

  附件: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略)

  

  2.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略)

  

  3.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质监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市)质监部门按职权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监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申请人对质监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质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相应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质监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或者不具备申请事项主体资格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原件供核对的。

  

  质监部门受理、不予受理(含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