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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委、经贸委、空港委、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局、工商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地税局、邮政局,广州港务局,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广铁集团、省机场集团,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各物流企业: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和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符合现代物流和产业的发展方向,规范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把关、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按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仓储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等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 (四)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物流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二)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 1.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4)能够提供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300辆以上;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仓储综合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仓储管理、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分拣等多个环节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100辆以上。 3.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货运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 (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400辆以上或载重量2000吨以上。 4.重点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物流技术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物流咨询、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