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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支持内容标准及承办企业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把2012年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强网促优年,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一是培育大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推动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以直接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村,鼓励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发展多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扩大直接配送规模,在乡镇试点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配送,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三是推进农村流通信息化。支持农家店配备pos机,开展信息化改造,发展一网多用。四是着力保障商品质量安全。承办企业要对加盟店自采商品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实现目录管理。同时,继续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 (二)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中央财政支持的承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东部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高承办企业标准条件;中西部省(区)确需降低个别承办企业标准条件,应从严审核,书面征求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意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未进入的地区,应打破地区封锁,重点引进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 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吉林等7省要在本省2011年销售额居前8名的大型流通企业中,集中资金支持2-3家企业进入农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1、农家店。对承办企业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补助6000元。新建农家店要求是骨干流通企业建设的直营店或配送率达到80%以上的加盟店,农资农家店比重不高于30%。 2、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安排不少于5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每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不少于2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3、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不少于10个试点项目。 4、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对承办企业对农家店信息化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2000元。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额度(另发)以及有关规定,并按照省级商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2012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在县、市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承办龙头企业及所承担建设任务)。 (三)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安排意见,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备案。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暂停该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启动后,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督促项目承担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进度,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在2012年8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工作进展缓慢、质量管理不严、配送率较低的地区和企业,取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