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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质[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质〔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78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新的形势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是新形势下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求是:防止假劣农资进村入户,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针对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农资打假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继续开展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牵头的职责,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加大农资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范围,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工信部门要全面清查核发的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坚决收回核准文件和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犯罪行为,对大要案和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提前介入,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鉴定检测工作。工商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农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农资商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力度。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资产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格核发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企业加快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保证体系,把好进货、销售、库存关,扩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面,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一)强化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进行全面的跟踪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绝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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