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

  (郑政〔2012〕1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郑州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2年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为抓手,两个考核结果求运用,政府立法制度求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求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求公信,行政应诉工作求矫正,法律审核求合法,违法责任追究求落实,为促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一、强化载体,增强依法行政推进效果

  1.落实学法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以学习领会胡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为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重点内容,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季度学法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进行安排并组织实施,对学法效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健全制度,抓好落实,确保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有效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意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典型引导,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33号),全面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验收第二批“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对郑州市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跟踪复查。全面启动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适时组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信息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效应。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考评机制,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适当调整考核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分值。强化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尤其是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执法职责的考核,提高考核分值并按职责设定分值,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执法职责,或者未完成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的,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时相关内容考核不得分,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时认定为不合格,推进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4.做实学习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笔记。印发《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宣传培训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做好综合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工作,严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综合年度认证。组织对2011年度行政执法重点人员进行离岗离职、封闭式培训,经培训仍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5.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落实和完善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法规、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政府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和廉政评估工作。政府立法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制定与修改并重、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保障民生、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