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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积极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大力度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开辟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融资新渠道。 (十二)加快实施“1+10+n”股权投资发展计划,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组织发行并承销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等,拓宽中小微企业债券、票据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引进和推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开展融资租赁服务。 六、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十五)积极推进各银行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增信。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等新型中介模式,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整体解决方案。 (十六)加快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托管、挂牌转让,促进股权流动。培育中小微企业融资顾问等专业群体,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业水平。 (十七)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指导与对接,定期举办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推介会、融资和上市专题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指导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定期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借助在线访谈、中小微企业融资网、大连金融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十八)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公正登记、交易结算、评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七、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十九)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和条件,研究出台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使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二十)改革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特点,改变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脱节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满足相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和产品政策,经营和产品市场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其贷款循环使用。 (二十二)细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三)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商业银行对非银团贷款类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并严肃查处上述违规行为。 (二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征信系统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率。鼓励发展征信、评估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 八、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 (二十五)继续实施《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 [2008] 95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大政发 [2008] 96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21号)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小额担保贷款、股权投资等奖励补贴政策。将《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 [2010] 688号文件印发)中企业上市最高补贴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局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票券融资、股权融资、保险融资等多渠道融资,参照中小企业信贷奖励标准进行补贴和奖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十六)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盛峰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岩 市长助理、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