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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协作任务


  第十三条  围绕重点病种研究的中医临床疗效和特色,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共同提高重点病种临床疗效、研究水平和能力,提供循证医学证据,提高研究成果的显示度。

  第十四条  通过共建实验室、研究室等形式,共同提高研究技术,完善管理机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能力支撑,加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的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围绕基地重点病种,共同研发特色制剂和中药新药,开发仪器设备,提高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  通过共同培养、人才流动等方式,提高基地研究队伍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研究队伍的人才结构。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共同促进和提高。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要将协作单位情况纳入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基地年度督导时报告协作研究情况。协作单位应积极接受督导组的检查指导,并按督导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协作单位资格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合作期间有效。对于无法履行合作协议和职责的协作单位,基地应尽快提出终止协作要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评估,不符合协作关系的协作单位,应予终止并取消协作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协作研究涉及相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基地与协作单位双方具有同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作合同要明确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成果转让。协作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对科研成果署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后续项目申请、成果转让权归属及获益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协作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研任务完成的,基地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及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科研任务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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