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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价财[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价财[2012]16号)


  

  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包括:

  

  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包括:

  

  1、送出电量。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

  

  (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

  

  (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3、输电价格。

  

  (1)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送端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网公司是否都收取输电费用,目前输电价格(收费标准)、线损费用实际收取情况和政策依据等;

  

  (2)电网公司之间如何进行结算,结算电价如何确定,输电费用是按照合同电量收取还是按照实际的物理交易电量收取等。

  

  4、其他问题。由各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四条线路受端价格及相关情况。包括:

  

  1、受端电量。年度受端电量分配计划,在受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受端电网的落地(下网)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受电价格。

  

  (1)在受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受端电网的受电价格(购电价格),输电费用支付情况(包括输电价格、输电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收费环节,支付给各电网公司的输电费用分别是多少,结算方式及计算依据,年终区域电网公司组织的输电费用清算情况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受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包括平均标杆电价和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

  

  (3)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在销售电价中的疏导情况等。

  

  3、线损情况。国家批复的线损率、实际线损率和线损折价分别是多少,送端、受端电网的线损如何确定、分摊原则和实际情况及说明。

  

  4、其他问题。由各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四)意见和建议

  

  针对目前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情况和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价格行为的意见和完善价格政策的建议。

  

  二、检查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由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以下简称为电监会价财部)统一组织,电监会派出机构参与实施检查。

  

  电监会价财部负责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涉及四条线路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选择部分线路(省份)进行督查;

  

  送端、受端所在地区域电监局分别负责对四条线路送端、受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省电监办予以配合;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分别负责对本省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其中,华中电监局、四川、河南电监办要分别对受、送价格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别与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座谈,查阅有关文件、合同、结算单、财务报表等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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