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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电监安全[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1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安全工作,强化风电设计、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电场设计与设备选型管理

  (一) 设计(咨询)单位要严格设计流程、加强设计管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建风电场,要加强对风资源、建场条件的论证,预可研、可研、施工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方案要满足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设计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组织开展论证,必要时要重新开展该阶段勘察设计与审查工作。

  (二) 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要对可能引起的系统电压稳定问题进行研究,优先考虑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合理确定风电场升压站动态无功补偿方案。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 分散式风电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电网一次和二次设备状况,对风电机组选型和电网改造提出明确要求,满足电网的调压需要。

  (四) 风电场二次系统设计要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应征求电力调度机构意见。风电场监控系统设计要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实现风电场运行信息和测风信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风电场有功功率、无功电压自动调节远方控制的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时钟系统。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直接对风电机组进行远程监测、控制和维护。

  (五) 设计单位要优化风电场集电系统设计,应优先选用上出线机端升压变压器,以减少电缆终端使用数量;集电系统电缆终端应选用冷缩型或预制型,适当提高电缆终端交流耐压和雷电冲击耐压水平。集电系统应综合考虑系统可靠性、保护灵敏度及短路电流状况选择合理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 设计单位应根据风电场所在地区合理确定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等级及保护接线,多雷区风电场应适当提高设备防雷设计等级,防雷引线选型和风电场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防雷标准要求,机组叶片引雷线及防雷引下线应优先采用铜质导线。海上、海岛、沿海地区风电场应注重差异化设计,提高风电机组的防台风、防腐蚀能力。风电机组机舱内设备及动力电缆应采用防火设计,采用阻燃材料,提高风电机组的防火能力。

  (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设计(咨询)单位和风电设备的招标管理,严格设计审查,防止因低价中标导致设备质量下降。风电企业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制造原因引起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提供风电机组保护设置参数和电气仿真模型等资料;开放涉网保护参数的设置权限。

  (八) 风电企业应选择经挂网试运行且检测合格的风电机型。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过电压能力。规划总装机容量百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基地,各风电场应具备一定的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二、风电场建设安全管理

  (九)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对风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参建各方职责,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开工15个工作日内,将风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参建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一)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风电机组吊装、工程爆破施工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工程使用的特种设备、燃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各项准备措施和方案,对吊装作业、工程爆破、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十二)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风电机组吊装、电缆终端、电力二次接线、接地网等各环节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防止由于质量控制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参建各方要重视质量缺陷管理,强化防治措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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