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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申请特案免税登记船舶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航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在“十二五”期内继续实施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99号公告),请各有关航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申请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船舶清单(见附表)及有关资料,于3月31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邮政快(ems)报送我部(水运局)。 联系人:叶宇海,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3月7日 附表:申请特案免税政策船舶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表说明:1、以上填表内容请务必与相关船舶证书核准无误,以避免因填报数据差错无法办理免税进口手续。2、“建造日期”以有关船级社签发的《入级证书》(“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中载明的“建造日期”(“date of build”)为准,载明“年、月”即可。3、“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4、“名义所有人”填写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名称。5、“船舶实际所有人”填写船舶回国登记所有人名称。6、请在“填表单位”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