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监字[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3-08
【实施时间】 201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上证监字〔2012〕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我所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我所将通过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我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我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我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我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五、我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前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我所报告。

  

  六、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自律、规范原则,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七、我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八、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