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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监字[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3-08
【实施时间】 201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证监字〔2012〕5号)


  

  各会员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大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切实抑制过度炒作新股的要求,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切实有效防范新股炒作风险,需要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相关通知的宣传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制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思路和重点,同时调整、充实和完善了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管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应通过有效方式,积极向广大客户特别是有参与新股交易历史的客户,做好该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投资者对防控炒新工作意义、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切实加强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提示工作

  

  新股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会员应当将新股交易风险列入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炒新有风险”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新股交易。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加强“炒新有风险”的宣传,在公司网站显著位置向客户提示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并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提示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

  

  三、切实履行好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工作,发现客户出现《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我所报告。

  

  会员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营业部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我所的新股交易监管工作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我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将名单向我所报备。会员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我所对存在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相关会员或其营业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客户转达相关监管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据。

  

  我所将根据需要向会员发送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会员应当及时与有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我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五、监督检查

  

  会员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向我所提交有关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方案与措施。会员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的效果,将作为会员客户合规管理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我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本通知不力的会员,将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一年内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关注函。

  

  (三)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含)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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