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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企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3-13
【实施时间】 201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程序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负责撰写申请报告并按照附件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遗产项目的审核和上报。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根据本地申报情况,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筛选审核,筛选过程要求有专家评审等相应程序。所有上报材料请统一行文一次性报至我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请各地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式二份)报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为便于进行跟踪查寻,请尽量使用中国邮政ems报送材料)。

  

  五、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确定和管理

  

  (一)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把关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二)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唯一标识,标识样式见附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标识。

  

  (三)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既是该项遗产的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要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和此遗产的相关说明),并严格按照本地已制订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划进行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使用被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报该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六)农业部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去除相关标志,并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掘和推荐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强化政策扶持。在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过程中,各级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和探索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相关扶持政策,拓展工作思路,加强服务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促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机制。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发掘和推荐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联系方式: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

  

  电话:010-59192797,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附件:

  

  1.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2.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

  

  3.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一、概念与特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出以下6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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