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三[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3-12
【实施时间】 201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借助专家力量对有关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路线及装备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论证,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限期整改,确保生产安全。要严格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准入条件,把有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要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要尽快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尽快启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完善工作,提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增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加强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变更审批制度,履行变更程序,进行风险辨识和控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设计,工厂的布局要科学合理,选择成熟、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在设计阶段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进一步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安全可靠性、周边安全距离以及企业总体布局等安全设计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和审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评价质量,对在评价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评价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价资质。有关企业要避免边生产、边施工建设,确实不能避免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适度提高操作人员的准入门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应招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真正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五)进一步抓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等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持续深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5月1日前将对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的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