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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计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计发[2012]3号)


  

   开展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是保障农业投资效益发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部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农业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发挥农业投资效益,我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09年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种养业良种、植保、渔港、动物防疫、农垦天然橡胶、棉花生产基地、农垦公益性、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水生动物保护区及2006-2011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部直属单位在建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2);

  

  (二)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清单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以及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在系统中填报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的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3);

  

  (三)2009年尚未竣工验收以及2011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4)。

  

  二、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二)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建设任务完成及信息系统填报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填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项目管理和人员培训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组织和参加项目管理培训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项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改善农业农村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等。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除要检查以上内容外,还要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库建设和入库项目管理情况,开展项目初评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批复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采取部省结合、以省为主,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的项目检查方案。对基建项目要组织项目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对每类项目按不少于本省该类项目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要开展全面检查。中国农科院、热科院、水科院、黑龙江农垦和广东农垦对基建项目应在组织二级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且抽查比例不少于30%,其他部直属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基建项目认真组织检查。所有部直属单位要重点检查2011年底积累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相关司局将在全面掌握各地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时间安排

  

  2012年3-6月,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农业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自查和抽查工作。

  

  6月30日前,各地各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基建项目实施情况和已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操作说明详见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通知公告栏,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在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告知项目单位),未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实施数据和竣工验收数据的项目视同未完成项目检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提交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好的经验和做法、工作建议等)及相关表格(请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自行下载),并以正式文上报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相关行业司局2份,同时通过农发项目管理系统发送电子文档。

  

  7月30日前,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科院、热科院、水科院、黑龙江农垦和广东农垦将基建项目检查总结报告和项目总体情况表、抽查情况表(各项目单位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实施和验收情况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下载后上报)、项目管理情况表(见附件5)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关司局,其他部直属单位将基建项目自查报告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同时,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收件箱回复上传所报材料的电子文档。部相关司局要全面完成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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