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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内容,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质量,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参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制、修订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街(乡、镇),工业(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参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的要求,编制、修订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街(乡、镇),工业(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部门须按照要求,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编制、修订完成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联 系 人:王 飞 联系电话:28208707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